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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力学学会章程 (2018年12月15日河南省力学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河南省力学学会 英 文 名: Henan Society of Mechanics缩写(HSM) 第二条 河南省力学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力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会宗旨:在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积极贯彻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创新为动力,与时俱进。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河南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五条 河南省力学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力学学会的工作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本学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河南省。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学会的工作任务 (一) 促进力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 (二) 促进力学科学的普及和推广 (三) 促进力学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四) 促进力学学科为经济建设服务 (五) 维护力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做好力学工作者和党联系的桥梁 第八条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出版期刊,科技展览,成果鉴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 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学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学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 个人会员: (a) 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和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b)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科技人员 (c)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并有较高学术水平者的科技 人员和工农革新家。 (d)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工作的领导干部。 (2) 团体会员: 为加强横向联系和科技信息交流,凡从事与力学有关并在河南省注册的科研、教育、生产、应用、服务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支持我会工作,承认学会章程,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或本会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入会需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优先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或者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如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 制定会费标准(以往未收)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和决定学会的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定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四) 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消、决定或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原则上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本学会的法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隔届仍可当选。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一名常务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由学会理事会授予荣誉称号。为了使力学学科的发展能够得到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特邀理事若干名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各种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酌情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开展对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成立应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厅登记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包括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司库一人,专门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工作。学会要建立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